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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男声合约曝光 艺人公司分账每月无固定酬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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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06月21日 21:42 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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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丁博报道 近日有媒体爆出快男与天娱合约的大致情况,其中快男们的“零底薪”引起不少快男粉丝的不满。记者随即采访了一些圈内人士对这份合约进行了解读,大家普遍认为这份合约已经曝光的内容是合乎娱乐圈惯例的,不过从回报等方面来看,有些缺少人情味儿。
事件回放:
快男合约无底薪
近日,有媒体爆出快男与天娱公司合约的部分内容。合约期限为8年,公司对艺人承诺的义务主要是在前三年为艺人推出一张专辑或者单曲,之后几年视艺人发展情况再为其打造至少一首单曲。艺人的演艺、广告、代言等方面的收入,艺人和公司四六分账,也就是艺人拿四成,公司拿六成。合约期间,艺人没有固定工资,但是公司可以向艺人预支一定的费用,这部分钱会从艺人以后的收入中扣除。
对于零底薪的做法有人提出质疑,那么如今娱乐圈的通行情况是怎么样的呢?记者采访了一些业内人士。
业内人士:
合约符合国际惯例
星文唱片的总经理刘思齐介绍说:“通常公司和艺人签订的是一种劳务合作性质的合约,二者之间并不是劳动雇用关系,所以也就不存在最低工资这样的说法。”
他解释说,不仅是中国的娱乐圈,日本、韩国等国家的艺人和公司之间基本上都是这种合约。公司在制作和宣传方面与艺人合作,然后从艺人的演艺收入中分成,新人的分成比例大一些,成名歌手的分成比例小一些,要按具体的情况协商。
记者了解到,由于一些新人在刚出道时并没有太多的演艺收入,也收不到什么唱片版税,所以公司会为他提供一些生活费用,但是这部分钱会在艺人挣到钱后收回。如今的很多大牌明星,比如周杰伦、RAIN,都是从这种合约开始的。
而针对天娱给快男开出的合约,一位业内人士认为,从合约的形式方面是没有问题的,符合国际惯例,但是,里面列明的公司对艺人的回报,也就是公司需要承担的义务明显不足,严格来说对艺人不是很公平。
律师观点:
劳动、劳务有玄机
就合约问题,记者采访了栾永明律师。栾律师表示,艺人和公司签订的如果是劳动合同,就必须要有底薪,要上保险,但是,如果艺人和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就没有强制要求。他介绍说,现在娱乐公司基本上都不会和艺人签订劳动合约,这样可以回避很多责任,这样做是否合理,我们还要再分析。
此外,对艺人的违约金问题,栾律师表示,现在的《劳动法》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有些地方有地方性的解释,通常这种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该超过当事人的年收入,过高的违约金应该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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