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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新法 转贴诽谤不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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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4日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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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最高法院在当地时间20日颁布了一项法令,主要内容是当网友们转贴别人的作品时,就算文中含有诽谤中伤内容,转贴者也不会应该被起诉。如此给了博客写手和网络记者更多的自由和发挥空间,同时,法院也对范围如此广大的“免死金牌”感到一丝忧虑。
这条法令参照了《传播净化法案》中的一条内容,原文大意是:“他人言论的提供者不应该与最初作者和出版商同等对待。”它也表明,如果出现相关问题,该作者和出版商负责,发行人是没有责任的。如果一份报纸上有诽谤你的内容,你找报摊小贩是没用的,但是你可以起诉该报纸的出版社。
这个法令的起源是一个案件:Quackwatch网站的运营人Stephen Barrett博士起诉Ilena Rosenthal女士,声称她在某新闻网站上转贴了一份“破坏名誉”的文章,当然,原文不是Rosenthal写的,但是Barrett的律师说Barrett此前曾就此文内容警告过Rosenthal,而Rosenthal仍然作了损害他名誉的事情,上诉法庭判Rosenthal有罪。
不过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庭的判决,他们援引《传播进化法案》的内容证明Rosenthal女士无罪,Barrett真正应该找的是那文章的原作者。
当然,最高法院也对这条法令带来的负面影响感到忧虑,很显然会出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它来侵害别人。不过,法律总是一步一步走向健全合理的,大家对于转贴诽谤是否有罪,或者该如何立法才比较合适有什么意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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